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㈡依法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。
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抚安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订优抚安置地方规范性文件,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,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,指导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管理工作,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。
㈣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,负责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㈤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,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,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,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。
㈥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供养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信息比对、低收入认证等工作。
㈦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、地名管理办法,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、命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,组织、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负责地名命名、更名、销名审核工作,指导全市地名标志、街、路、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,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。
㈧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。指导全市村(居)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。拟定社区建设办法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㈨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,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,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负责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、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。
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负责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。
(十一)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二)负责全市民政财务、国有资财管理和统计工作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。
(十三)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镇(办事处、区)老区扶持工作。
(十四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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